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您想了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具体规定,这一法条主要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情形,以下为您详细说明。《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1.若存在“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即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2.若存在“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即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的除外)。3.若存在“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即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未能协商变更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4.若存在“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即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5.若存在“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即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导致劳动者不续订的,需支付经济补偿。6.若存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7.若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其他法律明确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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